羅馬書第四章: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2023  年 10 月 17日羅馬書第四章: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弟兄姐妹們平安!歡迎你收聽每日靈修Podcast。 今天我們讀羅馬書第四章。 主題是: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在第三章,保羅論述外邦人和猶太人的罪惡之後得出一個驚人的結論:“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羅3:10)正當世人絕望之際,保羅宣告神為世人預備的惟一一條出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這個宣告對於外邦人無疑是一個好消息,但是對於以為可以靠著祖宗遺留下來的身份,以及遵行摩西律法而稱義的猶太人來說,卻是一個驚世駭俗的駭論。 面對猶太人可能會有的反應,在本章,保羅從亞伯拉罕的角度,論述“信心”正是亞伯拉罕被神稱為“義”的原因,不是因為行為,不是因為割禮,不是因為律法,惟獨因他相信那位“叫死人復活,使無變有的神”,而且“信心堅固,滿心相信神的應許必能作成”,神就“算他為義”。 讀完本章,盼望我們對於「因信稱義」能有更加深刻的理解,效法亞伯拉罕的信心,成為亞伯拉罕在信心裡的子孫。

本章的經文分為四部分。

第一部分,1-8節,稱義不因行為。

羅4:1-3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

“如此說來”這個短語接續前一章中最後的結論:“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羅3:30)這個斷言勢必招來猶太人的反對。 因為他們一向以身為受割禮的亞伯拉罕的子孫為驕傲的資本,而且他們根深蒂固地以為靠著他們的選民身份就可以稱義。 若保羅的斷言為真,那麼亞伯拉罕被神稱為義這件事要如何解釋呢?保羅深知他所面臨的挑戰,他必須要對此作出回應。 在此,保羅主動提出問題。 並引用創世記15:6 的經文,指出,亞伯拉罕原本就是“因信稱義”。

與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相對立的是三個論點:1. 因行為稱義;2. 因割禮稱義;3. 因律法稱義。 保羅在本章以下的經文中,分別從這三個方面來反駁,論證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稱義,不是因割禮稱義,也不是因律法稱義。 從而得出結論:亞伯拉罕只能是因他對神的信心稱義。

羅4:4-5 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這兩節解釋第三節中的「算」的含義。 創世記15:6指出,亞伯拉罕被稱為義乃是神所給與的一個恩典,是神“算他為義”。 那麼,如果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他作了工,就該得到工價,他被稱為義就不是恩典,而是工價。 回顧亞伯拉罕的歷史,他是否為神作了什麼,以至於神對他有所虧欠,不得不稱他為義呢?仔細查考創世記,我們會發現,並沒有。 亞伯拉罕惟一可誇的一件事就是對神的信心。 當神從他的家鄉吾珥呼召他出來的時候,他聽從了神的話,帶著妻子、侄子和家當,憑著信心走出來。 亞伯拉罕在迦南地繁榮昌盛,都是神的恩典。 因此,亞伯拉罕不是靠著他的行為稱義。 第五節中“不做工的”,並不是鼓勵懶惰,而是與“靠著做工”換取神的恩典對比。 “稱罪人為義的神”回應保羅在第三章中的論述,指出亞伯拉罕所信的這位神,乃是“稱罪人為義的神”。

接下來,保羅引用大衛的詩篇,進一步證明神稱人為義並不是看他的行為。

羅4:7-8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大衛深知罪的可怕,因他也曾身陷其中。 詩32:3-4 我閉口不認罪的時候,因終日唉哼而骨頭枯乾,黑夜白日,你的手在我身上沉重;我的精液耗盡,如同夏天的乾旱。 大衛的可貴之處在於他對神的信靠。 他知道神是滿有恩典,願意赦罪的神。 因此,當他犯罪之後,被人指出時,他毫不猶豫地轉向神。 詩32:5-6 我向你陳明我的罪,不隱瞞我的惡,我說:“我要向耶和華承認我的過犯。 “你就赦免我的罪惡。

保羅正是引用大衛在詩篇32篇中的開頭兩節,指出,人靠著行為完全無法在神的面前稱義。 “赦免”和“遮蓋”都讓人想到舊約中的贖罪祭,當人犯罪得罪神,他帶著一頭無殘疾的牛或羊到祭司的面前,祭司宰殺牲畜,為他獻上贖罪祭,他的罪就被赦免了。 而當大祭司一年一次進入至聖所為百姓贖罪之時,將贖罪羔羊的血灑在約櫃上,神所看見的是無罪的羔羊之血,這就是“遮蓋”的意思。 如今,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代替我們的罪而死,他就是我們的贖罪祭,他的寶血遮蓋了我們一切的過犯。 因此,在神的面前,我們不算有罪,而是被算為義了。

 

第二部分,9-12節,稱義不因割禮。

猶太人與外邦人的不同之處在於所有的猶太人在出生之後的第八天都要受割禮。 在舊約中第一次提到割禮是在創世記第十七章,當時亞伯拉罕已九十九歲高齡,神再一次與他立約,並以割禮作為立約的記號。 創17:9-10 神又對亞伯拉罕說:“你和你的後裔必世世代代遵守我的約。 你們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禮,這就是我與你,並你的後裔所立的約,是你們所當遵守的。 ”

因此,割禮並非神稱亞伯拉罕為義的原因,而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記號。 而且從時間上來看,神稱亞伯拉罕為義在先,吩咐亞伯拉罕及其所有的後裔都受割禮在後。 因此,保羅指出:

羅4:10 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那麼,割禮的意義何在呢?乃是作為“因信稱義”的印證。

羅4:11-12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從這個意義上講,亞伯拉罕就不僅僅是猶太人的祖先,而且是所有信靠神之人,包括受割禮的猶太人和未受割禮的外邦人的祖先。 就像我們通常所說的,亞伯拉罕是“信心之父”。

 

第三部分,13-16節,稱義不因律法。

羅4:13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因為”一詞說明為何保羅在追溯亞伯拉罕後裔時並未提到律法。 “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是神與亞伯拉罕所立之約的總結,乃是在亞伯拉罕因著對神的信靠順服神的呼召離開家鄉吾珥,進入迦南地之時神與之所立的約,是“因信而得的”。 而律法則是在四百三十年之後神在西奈山上向亞伯拉罕的後裔頒布的。 因此,神的應許與律法無關。

若是神的應許只與是否遵行律法有關,結局會是如何呢?

羅4:14-15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這兩節經文闡述,若是神的應許奠基於律法,結果有三點:

  1. 信就歸於虛空。 意思就是信心沒有任何價值,信神或者不信神都沒有關係了,人只要靠著自己遵行律法就可以了。
  2. 應許就廢棄了。 這是說神的應許就不值錢了。 因為人會將得為神後嗣這件事歸功於自己的遵行律法,也就是自義。
  3. 與律法的本質相違背。 “律法”是判斷人是否有罪的標準,乃是“惹動神忿怒”的。 神以律法為尺度去丈量人的行為,沒有一個人能夠達到標準。 因此,若是神的應許僅基於人的遵行律法,那麼,沒有一個人能夠得到此應許。

因此,保羅斷然否定神的應許與律法的關係,他得出結論:

羅4: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第四部分,17-25節,亞伯拉罕信心的榜樣。

那麼,亞伯拉罕給我們作出怎樣的信心的榜樣呢?

  1. 亞伯拉罕信心的物件。

羅4:17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

從這一節我們看到亞伯拉罕對神的認識。 首先,他知道神乃是叫死人復活的神。 當神試驗亞伯拉罕,叫他將他的獨生子以撒獻祭時,亞伯拉罕二話沒說,立刻照辦。 因為,“他以為神還能叫人從死裡復活”(來11:19);其次,他相信神是“使無變有”的神。 因為亞伯拉罕年紀老邁,他的妻子撒拉已斷絕月經,按照人的經驗,亞伯拉罕和撒拉絕無可能生育小孩。 在人不能,在神凡事都能。

2. 亞伯拉罕信心的超越。

羅4:18-19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亞伯拉罕的信心是超越眼見的信心。 按照他們當時的處境 – 年紀老邁,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若是亞伯拉罕行事憑眼見,他一定會對神的應許嗤之以鼻。 但是亞伯拉罕的信心超越環境,他所表現出來的是“仍有指望”,信心還是不軟弱。

3. 亞伯拉罕信心的堅固。

羅4:20-22 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 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亞伯拉罕不疑惑的信心源自「仰望神的應許」。 給我們的提示就是信心越來越堅固的秘訣在於對神話語的研讀和信靠。 因神的應許都在他的話語當中。

然而,亞伯拉罕因信稱義與我們有何關係呢?

保羅在本章的最後,指出,亞伯拉罕因相信神,得以被算為義,我們也因相信耶穌基督從死裡復活,被算為義。

羅4: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這一節指出基督徒被稱為義的基礎完全是耶穌基督的工作。 他在十字架上受死,擔當我們一切過犯;他從死裡復活,證明他的無罪,復活之後基督進入新生命,叫我們這些因信基督而與他聯合的人得稱為義,得著重生。

 

親愛的弟兄姐妹,讀完本章,你是否對因信稱義有更深的認識了呢?

讓我們一起禱告。

親愛的主,感謝你藉著今天的經文讓我們認識到以色列人的先祖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或割禮,或律法稱義,而是因信稱義。 求主堅固我們的信心,效法亞伯拉罕,倚靠神的話語,將我們的信心建立在磐石上。 奉主耶穌基督的名禱告。 阿門!